关于印发《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大企业文联(作协),济南军区、济南空军、北海舰队宣传部创作室,省直有关单位,省作协各文学专业委员会,省作协签约作家: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文学事业繁荣发展,在认真总结签约制作家工作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省作协进一步研究修订了《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作家协会
2013年4月16日
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壮大山东省中青年骨干作家队伍,促进文学精品创作,推动山东文学事业繁荣发展,经山东省委宣传部同意,山东省作家协会决定实行签约作家聘任制度。为做好签约制作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签约制作家条件
申报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作思想端正,创作态度严肃,生活积累比较丰富,具有一定创作成就、创作潜力和社会影响。
(二)文学创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
2、作品多次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或者被重要年度选本选入;
3、在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作品数量较多或者在重要出版社出版过影响较大的作品。
(三)为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四)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户籍和工作单位均在山东省,或者有山东省户籍,在外地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
(六)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1、山东省作家协会在职干部职工;
2、山东省外地区或单位的签约制作家。
二、签约期限与身份
(一)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总数为30人,采取动态滚动签约的方式,每一批签约制作家聘任期限为3年。如在聘任期内创作成绩突出,并符合签约制作家年龄要求者,可申请续签协议,但是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二)签约期间,签约制作家个人身份为“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作家”。在公众场合或出版、发表、转载作品需要提供个人情况简介时,须标明此身份。
三、申报聘任程序
(一)签约制作家申报采取作家个人报名,各市、大企业、行业文联(作协)和山东省作家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办法。
(二)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作家协会签约制作家推荐表。
2、本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学报刊发表和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全部文学作品目录。
3、代表作品原件5件以上。
4、作品获奖、转载证明及其他情况说明。
(三)山东省作家协会成立由山东省作家协会领导成员和著名作家、文学评论家、文学编辑等组成的签约制作家聘任评审委员会,按照聘任评审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文学作品进行认真审读评议,评选出拟聘任签约作家人选,经向社会公示后,由省作家协会党组研究批准。
(四)签约作家须与山东省作家协会签订聘任协议书。
四、签约创作任务
(一)签约期间,签约作家每人每年须完成以下最低创作任务。共分为六个类别:
1、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或者由正式出版社出版长篇小说1部。
2、在省级以上文学期刊发表中篇小说3篇,或者短篇小说6篇,或者发表中短篇小说总字数8万字以上。
3、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诗歌32首,或者总行数700行以上。
4、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散文16篇,或者总字数6万字以上。
5、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由正式出版社出版报告文学作品12万字以上。
6、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由正式出版社出版儿童文学作品8万字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儿童诗歌20首,或者总行数400行以上。低幼儿童文学体裁创作任务根据其创作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凡完成以上任何一类中最低创作任务的,均视为完成本年度创作任务。从事两种以上体裁创作的,须按签约体裁考核,其他体裁的创作,可作为年度创作奖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二)签约作家须按要求参加山东省作家协会统一组织的文学活动,完成山东省作家协会下达的创作任务。
五、签约制作家待遇
(一)山东省作家协会定期向签约作家发放生活和创作补贴。补贴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作家协会确定的标准,每季度发放一次。年度创作任务完不成者,第四季度的生活和创作补贴不再发放。
(二)山东省作家协会每年度向签约作家颁发创作奖金。创作奖金按照专家评定的创作奖等次和山东省财政厅与山东省作家协会确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年度创作任务完不成者,不发创作奖金。
(三)山东省作家协会提倡和支持签约作家深入生活,进行文学采风,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签约作家参加山东省作家协会统一组织的采风活动或执行省作家协会下达的采访采风任务,所需费用由山东省作家协会承担。签约作家其他形式深入生活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山东省作家协会加强对签约作家优秀作品的扶持推介。通过组织作品研讨和评论文章、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书发布会等多种形式扩大签约作家的社会影响,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介绍。
(五)山东省作家协会优先选送签约作家参加中国作协鲁迅文学院高研班学习和其他培训、采风等活动。
六、签约考核办法
(一)签约作家须每年度末向山东省作家协会提交一份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个人创作、学习和深入生活情况及重点创作计划。每年度末提供当年发表、出版的符合创作任务要求的全部作品样本。
(二)省作协每年度末组织专家对签约作家完成年度创作任务和作品水平等情况进行审读评议,评出一、二、三等创作奖获得者。召开签约制作家年度创作总结会,总结创作成果,加强文学指导,不断提高签约作家的创作水平。
(三)为鼓励文学精品创作,签约期间,签约作家所创作的文学作品,如有1部中篇小说(报告文学),或者2篇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或者3篇散文,或者5首诗歌(总行数120行以上)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或者入选重要年度选本,视为完成本年度创作任务。如转载或者入选作品达不到以上数量者,按照1:3的比例计算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入选其他省级以上文学选刊、年度选本的,按照入选作品的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一篇小小说被重要文学选刊转载,视为创作一篇短篇小说。在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作品,按照1:2的比例计算篇数或字数。
(四)签约期间,签约作家获得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四大文学奖项的,视为完成3年创作任务,并给予3年创作一等奖,签约期满后可以续签1期。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泰山文艺奖(文学创作奖)”或其他省级以上重要文学奖项的,视为完成本年度创作任务,并可获得本年度的创作一等奖,协议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优先续签协议。获得其他省级以上文学奖项的,按照获奖作品的篇数或字数计入年度创作量。
(五)山东省作家协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约作家提前解除签约协议,下一届不再续聘:
1、连续2年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创作任务者;
2、连续2年未在全国重要文学期刊发表作品,或者作品未被全国重要文学选刊转载,或者未入选重要年度选本,经专家评审确认作品水平一般者;
3、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参加山东省作家协会统一组织的文学活动,或者不执行山东省作家协会下达的专题创作任务者;
4、1年以上不与山东省作家协会联系、不提交创作情况,或者签约期间户口或工作单位迁出山东者;
5、严重违犯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和有关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
6、因触犯刑律而丧失公民权者,自被拘捕之日起自动终止签约协议。
7、在签约期间与山东省外的地区或单位签订签约制作家协议者,除提前解除签约协议外,还要退还已发放的生活创作补贴和创作奖金。
(六)有下列情况,签约作家可以与山东省作家协会解除签约协议:
1、山东省作家协会没有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2、山东省作家协会侵犯了签约作家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事项
(一)山东省作家协会对签约作家进行宣传推介,可以使用签约作家的作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上发表或者结集出版,不再另付稿酬。签约作家与山东省作家协会签订协议后,视为同意此项约定。
(二)本办法所说全国重要文学选刊、重要年度选本、重要文学期刊由山东省作家协会组织专家研究认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签约制作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作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