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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时间 : 2024-07-10 15: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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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的说明

(2024年7月3日)


各位代表: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改事项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2月,山东省作家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至今已六年多。六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现行《章程》总体上适应山东省作协工作的要求,对推进我省文学事业繁荣发展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擘画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文化思想,对新时代文化建设作出全面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文联十一大、中国作协十大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做好新时代群团工作和作协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山东考察时强调,山东要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在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积极作为。这些,都为我们做好新时代作协工作和文学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新形势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和工作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更多与新时代相匹配的文学精品,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高地、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文学力量,是省作协面临的重大时代命题。因此,对现行《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章程》修改的基本情况

省作协高度重视《章程》修改工作,专门成立《章程》修改小组,认真学习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中央、省委有关文件和中国作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国作家协会章程》,深入研究现行《章程》,多次召开讨论会议,多方查阅资料,并征求部分会员、作协负责人和主席团成员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与现行《章程》相比,本次修改在总体框架上没作调整,还是共分六章。条目上,由原来的40条增加为43条,具体为第二章“任务”部分新增“第十四条”“第十六条”2条内容,第六章“附则”部分新增“第四十三条”1条内容。所作修改涉及33条,主要是根据中央、省委对文艺工作的新要求和我省文学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任务,对部分条款的表述、提法、顺序进行了调整、补充和规范。其中,修改较大的14条,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修改的19条。通过修改,使《章程》既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体现时代性和创新性;既保持权威性和指导性,又体现务实性和适用性。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条目数量没有变化,修改内容如下:

现行第一条,将山东省作家协会“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修改为“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高地、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重要社会力量”。

现行第二条,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增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表述;将“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修改为“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将“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修改为“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高地、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文学力量”。

现行第四条,参照《中国作协章程》的相关内容,作协的职能增加“政治引领”“推动创作”两项内容。

现行第五条,将“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统一领导”修改为“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和《中国作协章程》表述一致。

(二)“任务”部分

“任务”部分,条目由14条增加到16条,增加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对团体会员、基层作协组织指导服务的内容。

增加条目如下:

新增第十四条:促进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山东作家和文学工作者队伍。

新增第十六条:加强和改进对团体会员和基层作协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密切与基层文学社团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文学组织和文学社团作用,厚植文学土壤,夯实文学基础。

修改部分如下:

现行第六条,增加“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等内容。

现行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为体现中央、省委对文艺工作的新要求,增加“引导广大作家牢记‘国之大者’”“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等内容。把“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等内容调到第八条。

现行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根据当前中国作协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增加“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强化精品意识,积极对接中国作协‘新时代山乡巨变创作计划’‘新时代文学攀登计划’,深入实施‘齐鲁文艺高峰计划’”“推出更多与新时代相匹配的文学精品,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推动山东文学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内容,并对原表述作了个别调整。

现行第九条,为进一步丰富文学公共服务的内涵,增加“实施文学惠民工程,充分发挥山东文学馆和各级各类文学场馆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的内容。

现行第十条,为体现新时代文学评论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增加“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的内容,将“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修改为“树立和弘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

现行第十一条,从打造高水平文学人才队伍的角度出发,增加“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为文学人才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建设结构合理、梯队完整、实力强大的文学新鲁军,为全省文学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的内容,将“培育一批高水平创作人才,造就一批德艺双馨名家大师”修改为“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队伍,建强文学新鲁军”。

现行第十三条,增加“加强文学阵地建设”“促进媒体融合发展,增强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的表述,将“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修改为“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现行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五条。现行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增加“推动文学成果传播和转化”的表述,将“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修改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

现行第十七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

现行第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增加“推动中国文学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感召力、亲和力”的内容。

现行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参照中国作协章程的相关内容,增加“加强党的建设,发挥社团特色,促进文学社团健康发展”的内容。

(三)“会员”部分

“会员”部分,条目数量没有变化,内容上突出进一步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明确会员入会、转会、退会等方面的规定。修改内容如下:

现行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增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表述,将“在山东工作生活的公民”修改为“在山东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公民”,将“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修改为“(省直单位的申请者由两名个人会员推荐)”。

现行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条,增加“违纪违法,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内容,将“经本会驻会主席团成员办公会议批准,停止或取消其会籍”修改为“由本会驻会主席团成员办公会议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现行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个人会员的入会、退会、转会及取消会籍的告知方式由“实行公告”修改为“实行公告或向有关团体会员发出通知公布”。

(四)“组织”部分

“组织”部分,条目数量没有变化,修改内容如下:

参照中国作协章程关于“全国委员会”的相关表述,将条目中的“山东省作家协会委员会”修改为“山东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委员会”修改为“全省委员会”。

现行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将“团体委员的变更和增补,由相关团体会员推荐人选”修改为“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相关团体会员可推举更换人选”。

现行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修改为“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现行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增加省作协“为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的内容。

(五)“经费及资产管理”部分

“经费及资产管理”部分,内容没作修改,只是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

(六)“附则”部分

“附则”部分,条目由2条增加到3条。新增第四十三条,内容为“本章程经山东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与中国作协章程一致。

此外,还对现行《章程》个别文字及标点符号作了修改,力求表达更为准确严谨,就不再一一说明了。

《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修正案)》已经印发给各位代表,请审议。


信息编辑:孙宝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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