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动态>重要文件

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

时间 : 2024-07-10 15:16:54
【字体:
浏览次数:


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

(山东省作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4年7月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高地、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山东省作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引导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更好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高地、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贡献文学力量。

第三条 山东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山东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服务的宗旨,履行政治引领、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推动创作的职能,建设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  山东省作家协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坚持党对作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作家牢记“国之大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记录新时代、抒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反映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人民作为文学表现的主体,把人民作为文学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

第八条  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强化精品意识,积极对接中国作协“新时代山乡巨变创作计划”“新时代文学攀登计划”,深入实施“齐鲁文艺高峰计划”。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尊重和遵循文学创作规律,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准,推出更多与新时代相匹配的文学精品,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推动山东文学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加强文学公共服务,实施文学惠民工程,充分发挥山东文学馆和各级各类文学场馆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延伸手臂、扩大覆盖,开展文学推广和普及,推进文学志愿服务,促进全民阅读,提高全社会的文学素养和文学欣赏水平,夯实文学事业和作协工作的社会基础。

第十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树立和弘扬真诚友善、客观公正的文学批评风气,建强主流评论阵地,营造健康评论生态,发挥引导创作、多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作用。

第十一条 培养造就高水平文学人才队伍,建强文学新鲁军。开展文学教育和培训,发现和扶持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等新生力量,为文学人才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广泛团结联系新文学群体和基层作家,关心扶持青年文学人才,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建设结构合理、梯队完整、实力强大的文学新鲁军,为全省文学事业繁荣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  组织全省性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文学阵地建设,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期刊、网站、公众号等文学传媒,促进媒体融合发展,增强文学传播力和影响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十四条  加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倡导德艺双馨,建设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山东作家和文学工作者队伍。

第十五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加强协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对团体会员和基层作协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密切与基层文学社团的联系,充分发挥基层文学组织和文学社团作用,厚植文学土壤,夯实文学基础。

第十七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努力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推动文学成果传播和转化。

第十八条  加强与中国作家协会、兄弟省区市作协及全国各行业作协的联系与交流,积极参加全国文学活动,加强同全国作家的联系和团结。

第十九条  高扬爱国主义旗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祖国统一。增进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华文作家的联系交流。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增进同各国作家和作家组织的友好交往,推动中国文学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增强中华文化影响力、感召力、亲和力。

第二十一条  做好对主管文学社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发挥社团特色,促进文学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具有山东省户籍或在山东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国公民,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省直单位的申请者由两名个人会员推荐),经专家评议,由本会驻会主席团成员办公会议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四条  凡户籍或者工作关系在山东的中国作协会员,自然视为本会会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协会员迁来我省者,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者,如本人要求转出会籍,本会接到申请后负责办理转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一定数量个人会员和健全办事机构的各市、大企业、全省性行业系统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区、该企业或该行业系统的个人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和领导人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著作权和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驻会主席团成员办公会议确认,终止其会籍。

第三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违纪违法,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由本会驻会主席团成员办公会议视情节轻重,决定予以批评教育、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

第三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退会、转会及取消会籍,实行公告或向有关团体会员发出通知公布。



第四章 组 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山东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山东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山东省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山东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本会在该地、该企业或该行业系统的个人会员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省委员会个人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全省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全省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全省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组成。其中,个人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团体委员由相关团体会员从其主管部门分管或主持作协工作的负责人中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正常履职,相关团体会员可推举更换人选,报请省作协主席团审议通过。全省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全省委员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名,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驻会主席团成员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相关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其具体人选由全省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中国作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指导,并对本会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作家协会简称为山东省作协;英文全称为“Shandong Writ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DWA”。山东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济南。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信息编辑:孙宝芝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